凡是拥护我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实行逐级申请,即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有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有硕士学位者。
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上做出成绩。申请人应在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①学士学位证书;
②最后学历证明;
③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位授予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资格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以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应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四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全部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半年内公开进行,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分别由成人高校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的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学校负责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成人高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平均考试成绩必须达70分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按要求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初审通过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省教委组织的外语统考和由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由有关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参照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初审通过者,不参加主干课程考试,直接参加全省外语统考。非外语专业获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外语专业获第二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经批准可免试外语。